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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依前條申請時,向本部提報包括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預定舉辦日期。
二、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
三、申辦學校簡介。
四、預定之競賽場地、練習場地、藝文活動場地、展演場地、新聞中心之規劃。
五、預定之裁判村、選手村、膳食、交通之規劃。
六、預定籌備之工作進度。
七、預定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之組織及人力資源規劃。
八、各類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施及規劃內容(包括運動競賽、藝文、表演、展覽等活動之場地及規劃)。
九、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包括人力資源、社會資源籌募方案及財務計畫等)。
十、辦理大型賽會之經驗。
十一、經校務會議通過同意承辦全大運之證明文件;如有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學校場館,應提出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之同意書。
十二、申辦學校為直轄市、縣(市)立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同意文件。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有意願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舉辦二年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無申辦學校或申辦學校條件不符時,得由本部協調其他大專校院承辦。
本部設全大運遴選小組,公開遴選承辦學校;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遴選結果,由本部公告。
經遴選或協調承辦全大運之大專校院應於本部公告或協調完竣後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協議書,以確保賽會依本部規定順利舉行。
第二項之遴選小組組織簡則及遴選相關規定,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