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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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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
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
第 3 條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機構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得重複申領其他幼兒就學費用補助。
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幼兒園者,應先依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幼兒教育補助相關規定予以補助,其不足額部分,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其差額。
身心障礙幼兒就讀幼兒園、機構之實際繳費金額低於前項補助費用者,以補助實際繳費金額為限。
提供學前特殊教育之幼兒園、機構,每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一人,每學期獎助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