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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所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