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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及收退費基準。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六、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助章程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章程影本。
三、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紀錄。
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團體章程或規章影本。
三、理事、監事或委員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監事或委員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四、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私立學校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醫院、商業申請設立附設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一項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醫院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八、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其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財團法人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私立學校附設或附屬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推派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其認定、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