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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並得設二級單位。
學校各處、室或其他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掌理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務處或其他教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總務處或其他總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輔導室或相關專責單位(輔導專責人員):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設教導一級單位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單位之業務。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
前項各單位之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各置職員若干人。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職員由校長遴用之,均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主任甄選、儲訓及取得受聘主任資格: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公立學校主任之甄選、儲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編制,應依學生輔導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