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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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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6 條
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日間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日間部教學組長之規定。
(二)進修部: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進修部組長之規定。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前項規定,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
第 5 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
│ \ 班級數 │九│十│十│二│三│四│五│六│
│ \ │班│班│九│十│十│十│十│十│
│ \ │以│至│班│五│一│一│一│一│
│\ 節數 \ │下│十│至│班│班│班│班│班│
│ \ \ │ │八│二│至│至│至│至│以│
│ \ \ │ │班│十│三│四│五│六│上│
│ \ \ │ │ │四│十│十│十│十│ │
│職務 \ │ │ │班│班│班│班│班│ │
├──────────────┼─┼─┼─┼─┼─┼─┼─┼─┤
│副校長、秘書 │七│五│三│一│一│○│○│○│
├──┬───┬───────┼─┼─┼─┼─┼─┼─┼─┼─┤
│一級│日間部│處、室、圖書館│七│五│三│一│一│○│○│○│
│單位│ │主任 │ │ │ │ │ │ │ │ │
│ ├───┼───────┼─┼─┼─┼─┼─┼─┼─┼─┤
│ │進修部│部主任 │五│三│一│○│○│○│○│○│
│ │、分部│ │ │ │ │ │ │ │ │ │
├──┼───┼───────┼─┼─┼─┼─┼─┼─┼─┼─┤
│二級│日間部│教學、註冊、訓│八│八│六│五│三│一│○│○│
│單位│ │育、生活輔導、│ │ │ │ │ │ │ │ │
│ │ │衛生組長 │ │ │ │ │ │ │ │ │
│ │ ├───────┼─┼─┼─┼─┼─┼─┼─┼─┤
│ │ │前欄及進修部以│九│九│七│七│五│三│一│○│
│ │ │外其他二級單位│ │ │ │ │ │ │ │ │
│ │ │組長 │ │ │ │ │ │ │ │ │
│ ├───┼───────┼─┼─┼─┼─┼─┼─┼─┼─┤
│ │進修部│組長 │六│六│四│三│一│○│○│○│
├──┴───┴───────┼─┴─┴─┴─┴─┴─┴─┴─┤
│各科、學程主任 │依全科(學程)總班級數計算如下│
│ │: │
│ │一、三班以下:八節。 │
│ │二、四至六班:七節。 │
│ │三、七班以上:六節。 │
└──────────────┴───────────────┘
前項班級數,以本部核定學校編制之日間部、進修部或分部班級數,分別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EN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