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
第三條附表一備註及第四條附表二備註所定編制教師人數,得準用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及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採合聘方式辦理。
學期中增加安置通過鑑定之學生或幼兒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四條附表二規定增置教師、協調教師支援,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幼兒園設置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協助提供學生或幼兒特殊教育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
第 3 條
學校及幼兒園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一。
第 4 條
學校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