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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EN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捐助財產清冊,應載明捐助設立學校法人之現金及非現金資產。
前項捐助人另有捐資承諾者,應檢具捐資承諾書及捐資承諾清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資承諾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
二、捐資承諾之現金金額(包括幣別);其為非現金財產者,其種類、額度及折合通用貨幣之預估價額。
三、捐資承諾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前項捐資承諾書,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之;前項第四款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學校法人之設立,應由捐助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捐助章程、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捐助財產清冊、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其願任創辦人之同意書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捐助人有數人者,應共同為之。
前項申請於以遺囑捐資設立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為之,並檢附遺囑;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依民法第六十條及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