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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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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第 6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及成績證明。
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送審者:學士學位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