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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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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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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地方政府應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訂定後六個月內,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應訂定之原住民族教育方案,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9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地方政府應依前項計畫,參酌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訂定教育方案,並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