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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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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 6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第 5 條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連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