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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原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