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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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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規定;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
第 4 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整體資源投入或助學措施之審查事項,訂定獎勵、補助經費審查及核配基準。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占獎勵、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八條規定核減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算方式,並由本部公告之。
第 8 條
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部處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