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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