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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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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6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接受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並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證券交易輔助人辦理前條及前項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有關開戶、徵信、買賣額度及受託買賣規定辦理。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
EN
第 35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