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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前條所規定之最低進修小時,依下列方式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
一、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全國聯合會自行登記建檔。
二、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三、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辦理機構於會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四、第四條第九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進修辦理機構及範圍如下:
一、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所舉辦之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
二、擔任前款授課型講習會或研討型座談會之講師、主講者、與談人或主持者。
三、參加研究所正規教育,研習課程或科目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並取得學分證明或結業證明者。
四、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會計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
五、會計師事務所報請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持續專業進修者。
六、與會計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翻譯、經登載於新聞媒體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報章、雜誌、會計師會訊、或經登記有案之出版商出版、或獲有著作權者。
七、參與主管機關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或委託專業研究撰有報告者。
八、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及其舉辦之講習會或座談會。
九、其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認可之進修。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所含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四十小時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十四小時減半計算。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會計師每二年度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所舉辦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專業進修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數。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