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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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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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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三款會員名冊內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額。
二、名稱及地址。
三、身分及兼業。
四、出資額。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4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
三、會員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事登記表(如附表二)暨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設立會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