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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銀行除依前條所列措施辦理外,並應於內部採取下列措施:
一、循內部程序通報所屬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二、將已採行及擬採行之處理措施一併陳報總行或總管理機構之專責單位。
三、於銀行內部資訊系統中加以註記,提醒各分支機構加強防範。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