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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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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EN
第 6 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或購買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者。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第 36 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保證金之金額、用途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