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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理)事或監事(監察人)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明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始得選任為監事。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監察人)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信用合作社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信用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信用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信用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信用合作社負賠償責任。
監事對信用合作社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理事亦負其責任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