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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原因。
二、登記標的物之名稱及其型式、規格、廠牌、數量、製造廠商、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所在地、領有執照者其執照號碼。
三、登記機關。
四、申請之年月日。
五、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居所或營業所。
六、由代理人申請時,並記其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七、擔保債權種類及其金額。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事項,經當事人以契約約定者,得以登記標的物之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該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為之。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 EN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