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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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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另依其他法令保管或使用之國有財產,於發生處分行為時,應改列為非公用財產。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左列國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軍品及軍用器材。
二、圖書、史料、古物及故宮博物。
三、國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