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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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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N
第 6 條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