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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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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稅條例
EN
第 6 條
代徵人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者,應予加徵滯納金。
期貨交易稅條例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EN
第 3 條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