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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申請為零售商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分局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一、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規定,被處罰未滿二年者。
二、違反專賣法令被撤銷零售商許可未滿一年者。
三、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原告申請菸酒零售商之營業地點,距離最近零售商蔡某之許可營業地點未 超過三十公尺以上,亦非在相距寬有十公尺以上之馬路或在市場內,核與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不符,被告官署不予許可 設置,並無違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香煙攤販之許可設置,依照臺灣省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應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各分局,視業務實際需要情形核定,並以市 場、戲院、車站特殊熱鬧地區及偏僻鄉村為主要設置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