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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所定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
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獲配機關編製歲入預算者,應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