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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原部隊:於層報本部停役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順序通知家屬得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並將失蹤通報令、失蹤被俘人員停役令,及其在職期間全部待遇啣補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彙整。
二、後備指揮部:
(一)通知家屬備齊家屬協議書正本、本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存簿影本及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資料,送本部審查。
(二)於本部核定家屬生活維持費後,繕造發放冊送本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務單位按月發給。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其起支月份,應銜接國軍官兵之薪餉核發,並以薪餉發放日為入帳日。
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外,原有之優待及生活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發給。

家屬生活維持費,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家屬之範圍,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