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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本法所稱現役軍人,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係軍政部軍械司科員,顯屬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定之軍屬, 應視同陸軍軍人,縱令實有犯罪情事,其發覺以後未喪失軍人資格,按之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規定,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緝私兵士,職在緝獲私鹽,係屬警察性質,並非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及第 六條之陸海空軍軍人,及視同陸海空軍軍人。本案被告既係緝私兵士,而 所犯事件為販運私鹽,又非在戰地或戒嚴區域內觸犯同法第二條所列各款 之罪,按之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原判 決乃以普通法院無權審判,認第一審受理為不合,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實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