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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申請獎勵之合格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廠商)申請獎勵時,應檢附申請書及
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獎勵運用計畫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運概況說明。
四、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五、廠商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
六、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聲明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獎勵主體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前項文件及資料不符合規定時,獎勵主體得通知申請廠商限期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獎勵之審查,於廠商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通知申請廠商之日止,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申請廠商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及至獎勵核定前一日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
二、所提供之文件或資訊不實、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曾與獎勵主體簽訂契約,有違約事由,情節重大。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七、曾獲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同一獎勵方式。
申請廠商應檢附載明未曾有前項規定事項之聲明書。
前項聲明不實經查屬實者,審查中應予駁回;已核予獎勵者,應予撤銷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獎勵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