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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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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第 6 條
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表現傑出者,得選拔為動員準備事務之績優人員。
前項績優人員之選拔,由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執行機關遴薦,經國防部邀集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辦理評審後,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並公開表揚。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二、前款所定機關(構)、部隊、學校之主辦或配合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人員。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之民間機構、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