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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第 6 條
經訓練單位核算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日數超過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由訓練單位核給結訓令,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後備管理。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27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退伍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