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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本院人員應於申請出國前二十日、出境前四十日填具出國(境)報告申請書,載明出國(境)、返國(境)時間、國別、事由及計畫行程有關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或資料,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核准權責機關或人員,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審查申請人提出之文件、資料,及有無影響業(任)務等據以准駁,並將准駁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本院人員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董事會直屬單位主管或非屬政府機關(構)代表之董事、監事,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二、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執行服務機關職務或私人行程出國(境),由其服務機關核准,並副知本院;執行本院業務出國(境),由董事長核准,並副知服務機關。
三、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由院長核准,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備局。
四、前三款以外之本院人員,由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主管層級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