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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不以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以下為限。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
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