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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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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6 條
申請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應填妥外交公務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二、無戶籍者,應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免附前款之文件。
三、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所規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之公函或國際組織之公函或聘書。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民身分證,得以有效之臨時證明書代替。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4 條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