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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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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第 6 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喪葬補助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三)。
二、死亡證明書。
三、實際支出喪葬相關費用之支付憑證。
四、申請人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之切結書(如附件四)。但申請人為本辦法第二條身故之駐外技術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時,無須提供。
五、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情形者,得免檢具喪葬相關費用之支付憑證。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照顧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接受先鋒案執行小組、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或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聘請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之人員。但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屬政府機關借調赴海外執行業務人員。
二、曾受國合會聘任之人員。
三、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人員。
四、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之人員。
第 4 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得核實申請喪葬補助費,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喪葬補助費之申請期限自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人死亡之日起算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第 9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