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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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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第 6 條
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內容應包括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第 6 條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
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
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九、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