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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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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