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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二條所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格式如附表四,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零售業者名稱、聯絡電話、安全技術人員簽名。
二、用戶編號、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地址、用戶簽名。
三、檢查事項、檢查結果、檢查日期。
四、其他告知事項。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填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