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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年齡、居住期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及戶籍地址是否錯誤或不明之情事。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即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於二十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議人不合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提議人有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身分。
三、提議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錯誤或不明。
四、提議人名冊未經提議人簽名或蓋章。
五、提議人提議,有偽造情事。
六、提議人有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