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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