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