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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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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第 6 條
治安機關接獲前條之通報後,應即進行案件調查;發現疑似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
治安機關對於前項疑似被害人,應告知其相關權益事項、案件處理流程及保護措施。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
EN
第 5 條
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向當地治安機關通報。
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
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