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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前二條應穿著制服時機,得因任務需要,不穿著制服。
行政人員遇有前二條所定制服穿著時機,由相關單位視業務情況提供制服;參加會議時,得僅提供勤務工作服之勤務背心。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勤務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執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舉發、逮捕、戒護、移送、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等勤務。
二、執行值班及收容管理勤務。
三、登船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四、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