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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EN
舉發案件經移民署查獲且經審查符合第七條獎金核發要件者,移民署應以書面載明核發之獎金金額,通知舉發人申領。
舉發人應逐案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領獎金,並得以書面為之:
一、前項通知書。
二、舉發人具名領據正本。
三、舉發人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影本。
獎金申請人未檢附前項第三款存摺影本者,移民署應以寄送國庫支票方式發給獎金。
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 EN
舉發項目及獎金數額如附表。
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涉及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核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