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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安置就養,其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就養。但其生活自理能力在巴氏量表評量指數六十分以下者,安置於輔導會所屬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簡稱榮總分院)護理之家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就養。
二、自行至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療養機構及護理之家就養。
三、自行聘僱合格之照顧服務員居家就養。
依前項規定安置就養,其基準如附表。
受安置就養之人員退休者,其安置就養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