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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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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機關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領自衛槍枝執照應備具之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其式樣如附件一、附件六及附件七。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EN
第 9 條
機關團體請領槍枝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