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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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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第 6 條
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中央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後,按其可行性評估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擇一人再續行辦理,並通知各申請人。但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擇定人數不在此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6-1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具可行性者,依其結果續行辦理先期規劃。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經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於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就同一計畫再依本法辦理時得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