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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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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第 6 條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四條之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即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前條補助,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周知:
一、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補助地區。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補助發放方式、貸款辦理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