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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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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 6 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求,於國民住宅個案配售 (租) 時,至多保
留五分之二戶數,供符合第四條條件之原住民、低收入戶、榮民、單親及
三代同堂等家庭承購或承租。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
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與直系親屬三
代,設籍在同一戶滿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