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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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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EN
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